内容提要:(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满足申报条件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受理程序
1、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受理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满足申报条件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受理程序
1、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3)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控制仪器;
4)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和检测专业人员;
5)企业具有保证产品出厂检验要求的检测仪器和检测室;
6)企业对生产过程建立了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2、申报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文本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可从
“中国质量监督”网站下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3)企业厂区布局图一式三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式三份;
5)相关原料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6)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9)申请书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程序
1、材料审查
受理部门对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采用书面通知方式通知企业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申报企业撤回申请。
2、现场审查
对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受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由审查组决定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结果上报
1)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报告递交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局食品办。
2)省局食品办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对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对市(州)上报企业按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统一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汇总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审批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代行审批。
4、统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实行统一公告。
5、公告后,向申报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
1)受理部门接到申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因申报企业原因需要进行材料补正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查上报时限:
1)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机构的样品检验应当在七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上报省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市局将符合发证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见变动通知)。
(七)收费标准
审查收费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文件办理;产品质量检验费按湘价费[2006]第170号文件办理。
(八)受理部门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质检大楼10楼1006室(A角)、1007室(B角)。
联系电话:0731-88635410(A角) 0731-88635317(B角)
邮政编码:4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