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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的新造集装箱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014-10-28 10:05:22 来源:http://www.caiwu12366.cn 浏览:808
   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2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本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如果交付地点在我国境内的指定堆场,并且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办理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可以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014年及以后年度按上述方式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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