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请您留言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财税百科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2-05-12 17:43:33 来源:http://www.caiwu12366.cn 浏览:859
内容提要: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赞助商链接

首页 - 工商注册 - 财税代理 - 行政审批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长沙世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工商代办,财税代理,商标注册服务  TCP/IP备案号:湘ICP备13008162号  
世盟-佳佳与您同在世盟-能能与您同在地址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  地址二:长沙市天心区暮镇龙湾国际社区  服务热线:0731-86908905、18975843296、18907490664、17775780894
长沙最专业的代理记账、工商税务年检、税务清算、理账服务,企业变更、转让、注销服务的企业。
我公司以职业财税经理人为核心团队,专为工业、商业、对外贸易、外资、高新技术、国际货运代理、餐饮业、旅游业、广告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工程设计、软件开发等中小型企业提供代理记账、财务咨询、税务顾问、涉税处理、工商服务、商标注册为一体的安全、经济、专业化服务。
我们的客户涵盖长沙开福区、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长沙县(星沙)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