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冠湖南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冠湖南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指南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冠湖南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出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四)不符合(一)、(二)条件,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申请资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三、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已登记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非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冠湖南省名,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已核准冠省名企业名称信息修改
冠省名名称申请经核准后,申请人和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中核定的事项。申请人需要修改有关信息的(含录入错误修正信息),应当在企业正式登记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修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中的“企业名称”信息不得申请修改,“注册资本(金)”、“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行业及行业代码”、“企业类型”、“登记机关”等其他信息可以申请修改。
已核准冠省名名称申请信息修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核准企业名称信息修改申请书》(属于新设立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投资人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的投资人均应签署,属于变更冠省名的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属于新设立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其中投资人发生变动的,变动前后的投资人均应签署,属于变更冠省名的加盖登记机关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