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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2012-01-07 14:08:01 来源:http://www.caiwu12366.cn 浏览:662
内容提要: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3%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法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只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二)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进项税额
    (三)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四)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中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 进项税额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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