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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在经营地领购发票需要交保证金吗?

2012-02-08 20:52:29 来源:http://www.caiwu12366.cn 浏览:68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文件规定,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文件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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