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请您留言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问题与案例 >> 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怎么办

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怎么办

2012-02-06 19:31:27 来源:http://www.caiwu12366.cn 浏览:449
内容提要: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在征收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具体问题是在办理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由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化管税,在征收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那么,是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按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是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吗?

  解答: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规定,而滞纳金的加收属于程序法的规定,因此,上述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取决于征管法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导致的税款追缴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情形应当加收滞纳金。


发表评论
网名:
评论:
验证: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网友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赞助商链接

首页 - 工商注册 - 财税代理 - 行政审批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长沙世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工商代办,财税代理,商标注册服务  TCP/IP备案号:湘ICP备13008162号  
世盟-佳佳与您同在世盟-能能与您同在地址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  地址二:长沙市天心区暮镇龙湾国际社区  服务热线:0731-86908905、18975843296、18907490664、17775780894
长沙最专业的代理记账、工商税务年检、税务清算、理账服务,企业变更、转让、注销服务的企业。
我公司以职业财税经理人为核心团队,专为工业、商业、对外贸易、外资、高新技术、国际货运代理、餐饮业、旅游业、广告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工程设计、软件开发等中小型企业提供代理记账、财务咨询、税务顾问、涉税处理、工商服务、商标注册为一体的安全、经济、专业化服务。
我们的客户涵盖长沙开福区、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长沙县(星沙)等地。